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658號

原告 劉青嬅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被告 王澄姿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林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彰補字第389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彰補字第389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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