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658號
原告 劉青嬅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被告 王澄姿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彰補字第389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彰補字第389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