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246號
原   告  許紫鸞
被   告  翁天爵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天爵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
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及所附證物繕本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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