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調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布瓜房商店、 許正宗 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正宗對於聲請人負有債務尚未清償
,聲請人依法取得對相對人許正宗之執行名義後,聲請執行
相對人許正宗於相對人布瓜房商店之薪資報酬,惟相對人布
瓜房商店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7日對該執行命令聲明
異議,主張相對人許正宗已於105年12月14日離職,無從扣
押薪資。然聲請人於106年3月16日曾電話照會相對人許正
宗本人,其亦表示在職。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布瓜房
商店應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調解狀誤繕為彰化地方法
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0583號裁定扣押命令時起至移轉命
令失效日止,在新台幣284,148元之範圍內,按月將相對人
許正宗應支領勞務報酬3分之1給付與聲請人。
三、查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許正宗於相對人布瓜房商店之薪資
債權,經執行法院於106年4月13日核發扣押薪資命令後,
相對人布瓜房商店於同年月17日具狀陳報相對人許正宗已於
105年12月14日離職,自106年1月起無從扣押。執行法院
遂於同年月18日通知聲請人如認相對人布瓜房商店異議不實
,得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
定,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業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執行法院並無核發收取
命令或移轉命令,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布瓜房商店向聲請人為
給付顯無法律上依據。又相對人布瓜房商店既已對相對人許
正宗對其之薪資債權聲明異議,則聲請人如認異議不實,自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訴訟,聲請人再對
相對人布瓜房商店聲請調解,依當事人情況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故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對於相對人布瓜房商店調解之
聲請。
四、次查,聲請人業已取得對於相對人許正宗之執行名義,有本
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0583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稽,相對
人如有欠款情事,自得另循相關法定程序滿足債權,顯無調
解之必要。是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對於相對人許正宗
調解之聲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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