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國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國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再字第9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郭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109年度國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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