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9號原告新屋力懋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克賢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治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1號損害賠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