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男三選任辯護人吳麒律師被告丙○○男二
甲○○男二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乙○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被告丁○○男三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許卓敏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裁定如左:
主文戊○○、丙○○、甲○○、丁○○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乙○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執行羈押,茲乙○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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