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志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邱志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先後以99年度訴字第2360號、99年度訴字第3388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100年度臺上字第2985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8月、1年2月、7年6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49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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