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GenesisCreations,Co.,Ltd.法定代理人HideIgawa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 律師
徐瑞毅 律師被告亞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零 伍佰 肆拾元〈算式:398,596.33(美金)×30.107(原告於民國
102年7月24日起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12,000,54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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