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
債權人 張清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曜荃 、 何汶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姓名「 王耀荃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何汶陵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㈣ 承上 ,請具狀說明本件對何汶陵部分係依借款關係請求或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如係後者,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事項(列明係為連帶債務或不真正連帶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