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龍益松 、 龍月琴 、 龍萬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被繼承人 龍燕飛 最後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函覆。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