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315號聲請人 劉振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雅琪許哲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之事項及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
發之「本票壹紙」、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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