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8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壹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陸拾貳萬零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柒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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