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廖 昱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加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維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維倫
吳維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參仟捌佰捌拾伍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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