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陳美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