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抗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6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
(一)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住所地係在本院轄內之屏東縣○○鎮○○路○○○號10樓之12,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具管轄權。
(二)次按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8年5月19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8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業於民國98年5月19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於98年6月10日經總統公布後,並於98年9月1日施行。
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97年10月6日確定,現仍在緩刑期內,依前開規定,本件應適用98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規定,先予敘明。
(三)復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97年10月6日確定。惟其竟於緩刑期內之98年1月間起至98年5月4日止,故意更犯重利罪,經同院以98年度簡字第3739號判決判處拘役90日,於98年11月2日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因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本質上無異恩赦,得消滅刑罰之效果,惟受刑人不知珍惜自新機會,不思悔悟,受緩刑宣告後,於緩刑期內仍故意為重利犯行,堪認其法治觀念薄弱,顯未有深切反省之意。從而,受刑人未因前所歷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而知所警惕,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受刑人仍應施以監禁處遇,俾能深切反省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本人甲○○會在緩刑期間內再犯,絕非故意是因為家庭經濟狀況困難,不得已才會再犯。這次會抗告是因為本人甲○○及家人債務眾多、收入有限,媽媽 黃秀鳳 因身體狀況不佳,又出過重大車禍,大腿、身體裡還有鋼釘,以及精神狀況不佳,所以工作不穩定,弟弟 張哲維 目前是鐵工,不過有案在身已判刑確定等候服刑,妹妹 張雅惠 目前在大港超市上班,月薪1萬8千元左右,要幫忙分擔家計,所剩不多,老婆 鄭秀玫 因兩次生產失敗目前再次懷孕,今年五月即將生產,所以目前沒有工作在家待產,目前全家經濟狀況收入有限,希望可以再給我一次機會,經過這次教訓,我已徹底悔改。
(二)本人甲○○不敢向法官要求懲罰取消,希望可以其他方式或勞動服務來代替入監服刑,要是肯再給我一次機會,一方面可以為我所犯的錯接受懲罰,一方面可以照顧家庭以及家庭經濟,還有即將出生的小孩的照顧。
(三)要是真的入監服刑,本人甲○○名下貸款是否可以有其他方式或申請延後繳納云云。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甲○○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9月9日以97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已於97年10月6日確定。惟其竟於緩刑期內之98年1月間起至98年5月4日止,故意再犯重利罪,復經同院於98年9月7日以98年度簡字第3739號判決判處拘役90日,並已於98年11月2日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審酌抗告人於91年起迄95年6月30日止犯常業重利罪,甫於前案緩刑確定後未及1年即再犯重利罪,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且自身反省自制能力不足,確未能藉由前開緩刑宣告以達成自我警惕之效果,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預期效果,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項情形,不因抗告人之家庭經濟狀況而異其認定。另抗告意旨略以:若要是真的入監服刑,是否可以有其他方式或申請延後繳納云云,則屬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執行之範疇,自不予審酌。原審因而裁定將受刑人甲○○所受上開緩刑宣告撤銷,核無不合。抗告意旨,請求免予撤銷緩刑宣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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