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58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彭成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93,1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附表:編號請求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迄日(民國年月日)年利率(%)違約金1173,592元(其中計息本金159,101元)95.2.28~104.8.3119.99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6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104.9.1~清償日止15
219,606元(其中計息本金19,422元)98.3.25~104.8.3120104.9.1~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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