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
號:98年度偵字第19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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