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43號
聲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裕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0,1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