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34號聲請人雅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惠君 代理人 黃騰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緻佳服飾店 陳文達 │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99年12月31日│38,378元│AB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