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 林後儀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
林岳亨 被告 林後欽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林伯儒 被告 林坤隆
林後增 王 林雪華 林金燕 林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