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1號債務人甲○○原姓名:吳送達代收人 周武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與聯徵資料關於中國信託、荷蘭銀行債權數額不符,請釋明之並補提完整債權人清冊。
⒉96年7月至97年7月任職單位薪資單或薪資證明(含年終獎
金、加班費、或其他津貼)。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姓
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最近兩年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暨證明文件,並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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