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債券,因不慎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債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債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曉芳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佳玲┌───────────────────────────────────────────────┐│債券附表:95年度催字第58號│├──┬──────┬───┬────┬──────┬─────┬─────┬──────┬──┤│編號│債券名稱│債券│發行人│發行日│票面金額│債券/息票│到期日│張數││││記名人││(民國)│(新台幣)│號碼│(民國)││├──┼──────┼───┼────┼──────┼─────┼─────┼──────┼──┤││09402期無到│ 詹吳美 │新竹國際│94年1月24日│100,000元│B005001~│99年1月24日│壹││01│期日累積次順│玉│商業銀行│││B005010│││││位債券││金陵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