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皇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張本
代 理 人 林煌斌
被 告 陳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30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仕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皇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張本
代 理 人 林煌斌
被 告 陳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30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