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52號原告 周幸美 訴訟代理人 王杰山 被告臺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阿桂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修復坐落於新北市○○區○○路○○○號12樓之1(瑞園)頂樓屋頂平台之漏水,直至不漏水為止,此部分所需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7萬3,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賠償原告因未修繕前項漏水所致之屋況損害,此部分所需修復費用為7萬元,上開金額有原告提出之屋頂漏水防漏修繕工程之工程估價明細表、工程估價單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重簡調字第133號卷第36、3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