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643號聲請人國龍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堂博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叁萬捌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643號聲請人國龍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堂博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叁萬捌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