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2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陳永盛 第三人 陳江美麗
一、債務人陳永盛應向第三人陳江美麗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上揭款項並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