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5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914號債權人宏融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INDAHWAHYUSULISTYORINI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居留地、薪資債權所在地等,並對其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查債務人係經核准受雇雇主 柳瑞榮 於「嘉義縣○○鎮○○○00號」址處工作,此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函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