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債務人 宋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陸萬玖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肆萬壹仟零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