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 楊炳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萬 、 善德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