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幸如具保人游桂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桂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游桂英因被告鍾幸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查:被告鍾幸如經本院指定庭期,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到,此有傳票回證、拘票執行報告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伯厚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