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字第64號上訴人 杜瑞龍 訴訟代理人 謝采薇 律師被上訴人明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建君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