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99年度除字第4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台南縣新營中山路郵│97年12月25日│12,600元│W0000000│││││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