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 律師 單文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6月7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本件審理中被告坦承於起訴書所示之時間、地點,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手機與證人甲○○、丙○○、 裁綉雯 、戊○○、乙○○連絡;另於延長羈押期間,證人甲○○、裁綉雯、戊○○、乙○○到庭證述被告確有交付上開證人第二、三級毒品之事實。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嫌販賣第
二、三級毒品之重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審判程序之進行。綜上,被告應自民國96年12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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