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597號聲請人 涂閔棋 相對人 涂智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多發生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立法理由甚明。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涂智勇之戶籍雖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11樓之3,惟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涂智勇目前居住在屏東迦樂醫院,之後也會繼續居住在該處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足見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在其上開戶籍地甚明,則聲請人據此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即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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