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044號異議人 黃茂盛 即債務人1號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0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區之信義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本件異議於100年11月24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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