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高正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正宇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18日止累計222,449元正未給付,其中213,294元為本金;8,171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正宇於民國100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05年0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18日止累計372,875元正未給付,其中361,572元為本金;10,320元為利息;9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正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07日止累計86,432元正未給付,其中83,337元為消費款;2,395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1│高正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3294元││1月19日││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6│高正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1572元││1月19日││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85│高正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76元││1月08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64│高正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707元││1月08日││5%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10│高正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054元││1月08日││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