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見嘉選任辯護人蔡奉典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見嘉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徐啟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