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99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珮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零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三四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九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八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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