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周郁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