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告 任郁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分享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8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起訴。另原告並應提出分享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張仕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關於是否現住人口部分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