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 陳坤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朱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吳朱繐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