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鄂吉妮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815號、第816號、第817號、第818號、第819號、第820號、第821號、第822號、第823號、第824號、第825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4815號、第25255號、第3307號、111年度偵字第34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3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鄂吉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鄂吉妮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高度屬人性,如交予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金融卡提領或轉匯詐得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6月18日前之某時許,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 張翔閔 (涉犯詐欺、洗錢部分,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容任張翔閔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鄂吉妮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臧佩琳 等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件華南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而隱匿。嗣因臧佩琳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全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臧佩琳、 胡哲維 、 洪烽雄 、 卓永全 、 黃鴻昌 、 梁澤初 、 林志峯 、 陳俊仁 、 廖志峰 、 張凱峯 、 廖文俊 、 沈禹廷 、 劉耀鴻 、 羅嘉豐 、 吳定坤 、 李嘉政 、 林雍欽 、 吳佳霖 、 張寶睿 、 周家煒 、 江宏仁 、 范穎達 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胡哲維、洪烽雄、黃鴻昌、張凱峯、廖文俊、劉耀鴻、吳定坤提供之LINE對話訊息紀錄、告訴人洪烽雄、張凱峯、羅嘉豐、吳定坤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臧佩琳提供之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告訴人卓永全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告訴人梁澤初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傳票、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告訴人陳俊仁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收據)、告訴人林志峯提供之玉山銀行匯款單據截圖、告訴人廖志峰、廖文俊、沈禹廷、羅嘉豐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資料、告訴人劉耀鴻提供之匯款明細、告訴人羅嘉豐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李嘉政提供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林雍欽提供之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3份及對話紀錄、假投資網站擷取照片、告訴人吳佳霖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假投資網站擷取照片、告訴人張寶睿提供之LINE對話錄擷取照片、告訴人周家煒提供之LINE對話錄、假投資網站交易紀錄、告訴人江宏仁提供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告訴人范穎達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收執聯翻拍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本件華南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說明:
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至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資料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提供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之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用,揆諸前揭裁定意旨,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罪名: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以一提供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
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臧佩琳等22人,侵害渠等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⒊檢察官移送移送併辦部分(110年度偵字第24815號、第25255
號、第3307號、111年度偵字第3401號,即附表編號17至22所示告訴人被詐騙而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犯罪事實),與被告經起訴並經判決有罪之附表編號1至16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刑之減輕部分: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其本案犯行,應減輕其刑;又被告是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詐欺集團使用,除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外,並致使犯罪追緝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如附表所示各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金額,及被告僅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向附表所示告訴人詐得款項,然被告
僅係提供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詐欺集團使用,非實際上提款之人,卷內復無其他據證明被告就本案已取得報酬,則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上已取得報酬,自無從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⒉被告所提供詐欺集團所用之本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雖為其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該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詐騙集團成員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其沒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⒊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本案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對匯入本件華南銀行帳戶內之款項無事實上管領權,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俊良、李怡增移送併辦,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沈佳螢《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1至16為110年度偵緝字第815至825號起訴部分、編號17為111年度偵字第3401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18至20為110年度偵字第24815號、第25255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21、22為110年度偵字第3307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1臧佩琳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臧佩琳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臧佩琳佯稱:可使用SentinelGlobalLimited網站、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臧佩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3日下午1時50分100,000元2胡哲維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SentinelGlobalLimited網站網路及通訊軟體LINE向胡哲維佯稱:可在該網站上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胡哲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30日上午9時58分100,000元109年6月30日上午9時59分94,000元3洪烽雄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洪烽雄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烽雄佯稱:可使用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洪烽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30日下午1時10分500,000元4卓永全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以不詳方式認識卓永全後,向卓永全佯稱:可使用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卓永全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5日下午5時36分30,000元109年6月30日上午11時30分150,000元5黃鴻昌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黃鴻昌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鴻昌佯稱:可使用SentinelGlobalLimited網站、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黃鴻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3日晚間11時9分50,000元109年6月23日晚間11時10分14,000元6梁澤初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梁澤初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梁澤初佯稱:可使用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梁澤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2日中午12時16分500,000元109年6月22日中午12時18分370,000元109年6月23日上午10時05分780,000元109年6月24日中午12時21分400,000元109年6月30日中午12時33分230,000元109年6月30日下午1時16分190,000元109年6月30日下午1時50分720,000元7林志峯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透過不詳網路交友軟體林志峯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峯佯稱有外匯投資管道可以獲利云云,致林志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250,000元109年6月29日晚間8時3分100,000元109年6月30日上午10時52分300,000元8陳俊仁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不詳網路交友軟體認識陳俊仁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俊仁佯稱:可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陳俊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3日上午9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30分)112,640元9廖志峰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廖志峰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志峰佯稱:可使用SentinelGlobalLimited網站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廖志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4日上午11時53分50,000元10張凱峯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張凱峯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凱峯佯稱:可使用SentinelGlobalLimited網站、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張凱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2日上午11時24分32,000元109年6月30日下午2時34分64,000元11廖文俊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廖文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文俊佯稱:可使用SeninelGlobalLimited網站、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廖文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8日晚間11時33分32,000元12沈禹廷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沈禹廷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沈禹廷佯稱:可使用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沈禹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3日中午12時41分32,000元109年6月25日下午3時52分30,000元109年6月25日下午3時54分2,000元109年6月28日下午2時51分32,000元109年6月28日下午2時54分32,000元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0分32,000元13劉耀鴻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劉耀鴻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耀鴻佯稱:可使用SentinelGlobalLimited網站、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劉耀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3日晚間10時39分32,000元109年6月25日晚間6時23分64,000元14羅嘉豐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羅嘉豐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羅嘉豐佯稱可使用SentinelGlobalLimited網站、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羅嘉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5日上午10時18分30,000元109年6月26日下午3時21分30,000元109年6月27日中午12時48分30,000元109年6月28日上午9時25分30,000元109年6月29日上午9時33分30,000元109年6月30日中午12時10分160,000元15吳定坤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認識吳定坤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定坤佯稱:可使用SentinelGlobalLimited網站、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吳定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4日下午4時55分120,000元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6分40,000元16李嘉政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間,透過不詳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李嘉政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嘉政佯稱:可使用MetaTrader5APP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致李嘉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5日晚間10時23分16,000元17林雍欽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0日之前某時,透過不詳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林雍欽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雍欽佯稱:可使用「SPARKGLOBALLIMITED」假網站投資云云,致林雍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4日上午9時45分100,000元109年6月24日上午9時46分100,000元109年6月25日上午9時14分20,000元18吳佳霖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以手機APP交友軟體與吳佳霖認識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佳霖佯稱:可至網址(www.sentinel-global.net)、(www.maxgolden888.com)等假網站投資,致吳佳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2日晚間10時53分32,000元109年6月29日中午12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0時19分)100,000元109年6月29日中午12時22分28,000元19張寶睿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8日,以交友軟體paktor與張寶睿認識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寶睿佯稱:可至「SentinelGlobelLimited」假網站投資,致張寶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30日上午9時42分32,000元20周家煒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中旬某日,以手機交友軟體cheers與周家煒認識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家煒佯稱:可至網址(www.sentinel-global.net)假網站投資,致周家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30日下午2時37分100,000元21江宏仁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初某日,以手機交友軟體愛派與江宏仁認識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江宏仁佯稱:可至網址(www.sentinel-global.net)假網站投資,致江宏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150,000元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33分320,000元22范穎達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8日,以手機交友軟體愛派與范穎達認識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范穎達佯稱:可至網址(www.sentinel-global.net)假網站投資,致范穎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本件華南銀行帳戶。109年6月22日下午1時32分256,000元109年6月26日上午9時46分50,000元109年6月26日上午9時47分46,000元109年6月30日下午2時54分188,000元109年6月30日下午3時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