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郭璨瑜 (即 韓佳蓉 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05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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