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716號、96年度偵緝字第3066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減得之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Hwa」署押共計貳拾貳枚沒收之。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前與胞弟甲○○同住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72之6號2樓,於民國95年9月間某時,在上址代為簽收胞弟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請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後,竟予以侵占入己(侵占部分未據告訴),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4、17至24所示之時、地,共計22次冒用甲○○名義,持前開信用卡在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造甲○○之英文簽名「Hwa」署名,再將上開簽帳單交付與附表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加以行使,致使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乙○○確係上開信用卡真正持有人,而交付如附表所載金額之商品予乙○○,又於附表編號15、16所示時、地,持前開信用卡在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致使該等特約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誤為甲○○本人刷卡消費而交付商品,合計詐得新台幣(下同)152,238元之財物,足生損害於甲○○本人、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銀行。期間甲○○雖已向中國信託銀行於95年10月5日繳款清償11,000元、於95年11月3日繳款12,900元、於95年11月28日繳款7,10
0元、於96年1月3日繳款6,800元、於96年2月1日繳款6,100元、於同年3月9日繳款6,200元,惟自96年4月起即未再清償,致仍積欠102,138元及所衍生之遲延費用,嗣經中國信託銀行向甲○○為催繳通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中國信託銀行告訴及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告訴代理人 林俊鴻 於偵查中之指述相符,復有簽帳單影本21張、Retrievalworksheet1張、RequestData7張、中華商業銀行收單系統明細表1張、拱北民安酒店收據3張、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3張、歷史帳單彙總查詢9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屬私文書之一種。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4、17至24所為,係犯刑法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5、16所示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4、17至24所示之偽造署押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
1至14、17至24所示部分,其行使偽造簽帳單之行為即係被告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物罪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被告所犯2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2次詐欺取財罪間,均係在新刑法施行後所犯,對於被害人甲○○、中國信託銀行部分雖為同一,但就特約商店部分則非同一,且其各該犯行俱為異時、異地為之,並非密接而為,足認其前開各罪,犯意各別,罪名互異,各獨立成罪,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程度、與告訴人甲○○之兄弟關係,及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達成和解書(提出切結書、本票及存入憑證各1份),其本身為重度憂鬱症患者,且為低收入戶家庭,生活困難(提出臺北縣永和市公所低收入證明書、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低收入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里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末者,本案被告為各該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應就各宣告主刑均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而被告於犯後即坦承犯行,就尚未繳清之帳款部分業與中國信託銀行達成和解,現按時清償各期款項中,有切結書、本票、存入憑證等件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確有悔悟之心,是其因一時失慮罹此刑責,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勵自新。末查,被告就2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而為之偽造「Hwa」署押,既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7條、第10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216、33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特約商店名稱│刷卡金額│罪名、宣告之刑、│宣告之從刑│││││││減得之刑││├──┼──────┼──────┼──────┼────┼────────┼───────┤│1│95年9月7日│臺北市南京東│冠霖旅行社有│8,8800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某時│路2段100號│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9樓│││,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2│95年9月8日│臺北縣永和市│手機電│6,159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15時58分│國光路29號1│││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樓│││,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3│95年9月11日│臺北縣板橋市│家福股份有限│2,071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15時59分│三民路2段31│公司板橋店││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號│││,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4│95年9月12日│臺北市復興北│昇恆昌股份有│3,820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某時│路57號8樓│限公司(起訴││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書誤載為昇恆││,處有期徒刑貳月││││││股份有限公司││;減為有期徒刑壹││││││)││月。││├──┼──────┼──────┼──────┼────┼────────┼───────┤│5│95年9月15日│澳門地區│JETLINK│7,265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某時││EXPRESSCO││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6│95年9月17日│廣東省珠海市│MINANHOTEL│4,862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10時34分(起││││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訴書誤載為95││││,處有期徒刑貳月││││年9月15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7│95年9月24日│廣東省珠海市│MINANHOTEL│2,109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10時12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8│95年11月30日│臺北市○○路│安宇旅行社股│8,000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67號8樓之2│份有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9│96年1月16日│臺北縣中和市│大潤發中和店│794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日19時07分│中山路2段228│││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號B1│││,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10│96年2月1日│臺北市○○街│億萬里特賣廣│684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11時04分│207號1至5樓│場││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11│96年2月2日│臺北縣板橋市│震旦通訊板橋│800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19時19分│三民路2段19│三民店││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號│││,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12│96年2月3日│臺北縣永和市│永欣車業有限│1,100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20時54分│中山路1段84│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號│││,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13│96年2月22日│臺北縣中和市│火宴有限公司│878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14時10分│中山路2段576│中和中山店││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號│││,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14│96年2月27日│不詳│神│5,333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某時││││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15│96年3月10日│臺北縣板橋市│中華石油三民│146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15時16分│三民路1段129│站(採免簽名││所有,以詐術使人│││││之2號│之交易方式)││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16│96年3月19日│臺北縣板橋市│中華石油三民│13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11時56分│三民路1段129│站(採免簽名││所有,以詐術使人│││││之2號│之交易方式)││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17│96年3月19日│臺北市林森北│福廈旅行社有│7,800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某時│路131號9樓│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18│96年3月21日│臺北市復興北│昇恆昌股份有│1,140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14時54分│路57號8樓│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19│96年3月21日│復興航空飛行│復興航空運輸│1,630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16時38分│器│股份有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20│96年3月22日│廣東省珠海市│MINANHOTEL│878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8時11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21│96年3月22日│廣東省│YIDENGJI│1,566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某時││SHANGLV││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22│96年3月25日│安徽省│anhuiHOTEL│3,762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某時││││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23│96年4月13日│廣東省│MINANHOTEL│951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11時56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24│96年4月16日│復興航空飛行│復興航空運輸│1,560元│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之「Hwa」│││20時39分│器│股份有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署押壹枚沒收│││││││,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