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許金春
羅絜尹
羅傑鴻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管栗余
被告 蔡建凱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 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