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鳴鎮 (原姓名 謝明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良模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5,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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