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鄭榮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海旭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方海旭、 方盈閔 、 方绣惠 及抵押權人「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提出對抵押權利人「蘇**」、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民事聲請告知訴訟狀之正本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