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元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李元傑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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