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814號聲請人汪 王賢慧
王賢貞
王賢芬
王賴秀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王賴秀玉、 汪王賢慧 、王賢貞、王賢芬分別係被繼承人 王福全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ZZZZ;&ZZZZ;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鄰
○○○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5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福全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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