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交上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吉峯 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 律師
楊倢欣 律師 黃冠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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